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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失效]

  (一)银川市的城区、新城区,石嘴山市的大武口区、石嘴山区、石炭井区三角至三元;
  (二)吴忠市、青铜峡市的市区、青铜峡镇二角一分至二元;
  (三)银川市的郊区、各县的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一角四分至一元伍角;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者外,对下列土地免征或缓征土地使用权:
  (一)单位或个人举办的医院、诊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敬老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企业内部专门用于民兵训练的武器库、弹药库、炮车库、及训练场地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福利工厂、商店安置残疾人比例占职工总数35%以上或残疾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停产或撤销后,土地闲置不用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个人占用非营业性用地,缓征土地使用税;
  (六)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单位职工家属宿舍占用的土地,在住房制度改革以前,缓征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固原地区及盐池、同心县在1991年底以前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条 免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转让给非免税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通过有偿出让、转让等方式减少使用的土地,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后,从次月起扣减其所纳税额。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二十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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