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
自治区船舶港务管理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1日 宁政发〔1993〕120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船舶港务管理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宁政发〔1988〕91号)第五条一款第二项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个体和联户以及不易计算营业额的船筏,按载重吨位或客位计算:机动运输货船每月每吨位1元,非机动运输货船每月第吨位0.7元;客船和渡船每月每客位0.5元;旅游皮筏每月3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