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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制发和管理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宣布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制发和管理的规定
 (1993年6月26日 宁政发〔1993〕6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现就我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名称采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宋体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其的属处、室、科等办事机构名称在第二行自左而右平行排列。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为五厘米。
  (三)各行政公署,各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非常设机构,其印章直径均为四点五厘米。
  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包括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正厅级单位的直径为四点五厘米,副厅级单位的直径为四点二厘米。
  (四)各级行政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处、局、室、科)和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一律为四点二厘米。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印章,中央刊国徽。其它印章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为一点五厘米或一点四厘米。
  (六)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我区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非常设机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批准的全区性公司,其印章应冠“宁夏回族自治区”称谓。各市、县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宁夏回族自治区称谓”。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印章,应冠所在市、县、市辖区的称谓,其它印章按照隶属关系冠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市、县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采用通用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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