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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二)农村幼儿园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其他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登记注册。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七条 幼儿园必须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和编班。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幼儿园的监督、指导和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是对幼儿园进行分类指导、确定收费标准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幼儿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创造条件开设幼儿教师函授、自学考试。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民办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对聘任的合格教师,给予社会劳动保险。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的幼儿园,其教师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等,与小学教师同等对待,其他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幼儿教育的学前教育专业和幼儿师范专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需要改做其他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增加幼儿教育经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幼儿教育专项经费。
  行署、市、县(区)应当在教育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幼儿教育。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集资办园、捐资助园。
  第十六条 发展幼儿教育所需基本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与多渠道集资相结合的办法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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