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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三)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书报刊的发行、销售和租赁等经营活动的管理;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的归口管理,制定音像出版业的发展规划;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录、发行单位的审批,需新闻出版署审批的,按程序上报审批。
  (四)凡未设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区),由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五)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管理和审批制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自治区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对全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
  2.审批并主管自治区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省级直属单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下同)举办的文化娱乐服务经营活动;
  3.审批并主管自治区级群众团体、军队军以上机关直属单位及外地来宁的省级单位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
  4.审批并主管自治区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直属单位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
  自治区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经营活动,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地、市、县(区)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
  (二)行署、市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对本地、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
  2.审批主管行署、市直属单位在本地、市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
  3.审批主管地、市群众团体、师级军事机关直属单位和外地的行署、市级单位在本地、市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
  4.负责上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管理的文化经营活动。
  (三)县(市、区)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对本县(市、区)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审批主管县(市、区)及直属单位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
  3.审批主管县级群众团体、团和团级以下军事机关直属单位和外地县级单位在本县(市、区)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
  4.审批并主管公民个人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
  5.负责上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管理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第八条 文化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自治区设立文化市场稽查队,各地、市、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稽查队或稽查员,稽查队(员)和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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