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有权自主确定内部机构的设立、撤销及其人员编制;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
改变企业信管理人员套用行政级别的做法。新建企业一律不定级。现有企业已定级的也一律取消。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需要向企业发文或传达的,按企业党组织设置(党委、总支、支部)或企业类型(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确定发文及传达范围。
第十六条 企业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不合法的收费、罚款,并可向审计机关检举、揭发,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检举、揭发和诉讼,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除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检查项目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的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依法进行检查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五天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举报,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是指企业以国家赋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是承担自负盈亏责任的主体。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处于生产经营的中心地位,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指挥权和用人权,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济责任。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受国家委托行使企业的各项权力,受法律保护。
职工通过依法落实职代会的五项职权对厂长实行民主监督。职工的劳动态度和劳动贡献与企业的盈亏有直接关系;其经济收入、福利待遇和企业的盈亏有密切联系,对企业盈亏负有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企业必须按规定把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以外的单项奖。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方能实施;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必须自觉接受劳动、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核;企业厂长晋升工资应当报政府授权的经济管理部门审批。
企业应当每年从新增工资总额中提取10%以上,建立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企业提取的工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以丰补欠,保证职工的稳定收入,保证上交利润任务的完成。
违反本条规定或以弄虚作假、虚增利润、虚盈实亏等手段增发工资、奖金的企业,政府授权的经济管理部门有权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职工多得的不当收入,自发现之日起,限期追回。
第二十条 盈利企业厂长(经理)的奖励。
对企业的厂长(经理),经审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政府授权的经济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奖励,奖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一)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和承包指标而且实现利税每年递增率在10%、15%、20%以上,并使国有资产增殖率高于人均收入的一至四倍给予奖励。
(二)没有实行承包但全面或超额完成考核指标,也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金数额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委确定。
(三)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数额根据扭亏额由同级财政、经委共同确定。
对盈利和扭亏增盈企业的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也应予以奖励,其奖励标准由厂长(经理)根据企业自身工资储备能力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