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指企业建设和生产必需的土地、供水、供电、供热、生产原料等不需要新增的或需要新增但由企业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并依法得到解决的。
企业扩大积累,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以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建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半年内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可以自行确定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的比例;企业按国家或自治区规定可以自行选择折旧办法和提高折旧幅度,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免缴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企业因加速固定资产折旧而影响实现利润指标和挂钩工资的,增提部分可视同实现利润。
简化项目投资审批手续。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接到企业报告后,属本部门权限范围的,七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的,企业可视同批准。超出本部门权限范围的,必须在七日内向上一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企业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在保证实现财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税后留利中各项基金的使用比例和用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企业财产保值率为100%,财产增殖率:承包企业按承包合同核定的资产增殖率,没有实行承包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殖办法执行。
企业各项生产性专用基金可以根据生产、建设需要合并使用。企业更新改造基金、折旧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及后备基金等各项生产性基金,均可用于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或其他生产性投资,也可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任何部门不得无偿或违背企业意愿,硬性调拨、集中企业留用资金;对完不成上交任务和亏损的企业,不得强令其以折旧费、大修理补交上交利润,或者弥补亏损。
第十条 企业资产处置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企业发生全部资产整体租赁和以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以及有偿转让账面价值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三分之一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等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全部用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或生产性建设投资。
第十一条 企业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一)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参股、出资等形式,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进行合作经营,承担民事责任;
(三)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有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形式,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授权的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劳动招工、用工权。
企业招用工人,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企业有权自主确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向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计划、劳动部门不再下达招工指标,取消退休顶替制度及内部招工方式。企业除从农村或外省区招工需按规定报批外,在自治区城镇范围内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企业确需使用农村劳动力的,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自行招工。
城镇居民中解除劳教的人员和刑满释放的人员,除其中保留职工身份者由原企业安置外,其他均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参加社会招工考核合格者,企业应予录用。
同一城镇、同类所有制(国营农、林、牧、渔四场除外)企业之间的固定职工调动,不再经劳动部门和政府授权经济管理部门审批,由企业双方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同一城镇、不同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调动,企业间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