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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档案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档案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27日 宁政发〔1991〕11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档案是指在测绘生产、科学研究、基本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技术文件、技术标准、原始记录、计算资料、成果、成图、航空(卫星)照片、磁带、磁盘、图纸、图表等资料。
  测绘档案包括:测绘管理档案、生产技术档案、科研与教学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基本建设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测绘档案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制度。
  第五条 自治区测绘局负责全区测绘档案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区测绘档案管理措施和长远规划;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测绘档案归口管理单位的测绘档案管理工作;
  (三)组织交流、推广测绘档案管理工作经验,负责测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向国家测绘局和自治区档案局报送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
  第六条 自治区测绘成果档案馆受自治区测绘局的委托,负责全区测绘档案的接收、整理和提供利用,具体馆藏范围,按照国家测绘局、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行署、市、县测绘档案归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测绘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自治区测绘局和档案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测绘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措施;
  (二)督促、检查、协助测绘单位和个人作好测绘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测绘档案的接收、搜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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