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的规定[失效]

  (一)确定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发展要求,并征求和协调建设工程涉及的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点,作为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三)对市政、道路、给排水、人防、抗震、防洪等工程,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需要审查和实行规划控制的内容;
  (四)审核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并签署推荐意见和设计要求;
  (五)审核施工图并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退回有关文件,并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一书、两证”审核、发放制度,并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具体审查、核发办法,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一书、两证”时,可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物价局、财政厅共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根据核准的平面设计总图所示尺寸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验合格,方可动工。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从事工程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