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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七)负责对全区基础教育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八)制定我区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及措施,扶持、帮助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
  第五条 行署、市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有关基础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所辖县(市、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农、科、教相互结合,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与成人教育协调发展;
  (三)负责审批城市初级中学和小学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管理直属中小学和幼儿园,发展特殊教育;
  (四)落实自治区关于校长、教师的培训规划,检查评估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基础教育办学条件等各项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改善本地区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
  (六)负责本地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培养管理工作,评审教师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县(市、区)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础教育的规定;
  (二)制定本县(市、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农、科、教相结合,基础教育、职业技术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
  (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置、布局方案;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教师培训计划和有关教师待遇的各项规定,评审教师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负责审批农村初级中学、小学的设置、调整及撤销,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规模,负责管理完全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进修学校、示范性小学和幼儿园,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盲聋哑和弱智教育;
  (六)负责本县教育事业费的分配和管理,检查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广泛社会动员,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本县的办学条件;
  (七)负责本县中心小学以上校长的选拔、聘任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认定、使用、工资待遇及辞退工作;
  (八)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考核、调动、奖惩和师范院校毕业生的接收安置工作;
  (九)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害。
  第七条 乡(镇)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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