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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电影放映工作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六条 影(剧)院必须经常检查消防、电器设备,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场内,确保观众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影(剧)院场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放映厅内、走廊、厕所等处的清洁卫生,保持放映厅内空气新鲜、通风良好、温度适宜。

第六章 财务统计

  第二十八条 影(剧)院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挪用片租款。
  第二十九条 影(剧)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年、季、月收支计划,业务支出要按照资金管理渠道合理使用,严格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影(剧)院应当建立健全影票的印刷、保管、领用、出售、盘点、销毁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票价、租价、分账等规定,严禁乱涨价。售票员应当做好预售票、零售票和团体票的出售工作,做到当日票款当日结清,并如实填写报表,做到场、票款、表相符。
  第三十二条 影(剧)院应当及时、准确上报各种会计、统计等业务报表。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影(剧)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影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成绩显著的;
  (二)改造影(剧)院设施条件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成绩突出的;
  (三)放映质量高,安全优质放映率达95%以上的;
  (四)电影宣传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文明服务,院容和放映场所清洁卫生、安静舒适的;
  (六)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和各项财经制度,增收节支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四条 凡在城市电影放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影业务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符合晋级、提职等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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