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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电影放映工作管理规定[失效]

  (一)执行为家、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实行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三)合理安排放映场次,提高上座率,增收节支,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任务;
  (四)执行电影放映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优质放映;
  (五)执行电影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电影宣传必须做到经常、及时、准确,形式多样;
  (六)遵守服务公约和工作人员守则,做到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七)不得放映淫秽、反动影片和录像,不得放映非法渠道发行的影片和录像带;
  (八)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完善保卫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 影(剧)院应当引进竞争机制,采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聘任或民主选举等办法产生经理(主任),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十条 影(剧)院经理(主任)必须做到:
  (一)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加强经营管理,改善影(剧)院设施,搞好经济核算;
  (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创建文明放映单位;
  (四)制定影(剧)院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第三章 电影宣传

  第十一条 电影宣传工作应当准确地宣传影片内容和主体思想,加强国产重点影片的宣传和预告,做到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生动活泼,为观众喜闻乐见。
  第十二条 影(剧)院应当绘制广告牌,设置电影画廊、橱窗及影评园地,并深入基层单位开展电影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电影宣传工作应当积极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

第四章 电影放映

  第十四条 电影放映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固定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固定电影放映单位安全防火条例》、《影片使用与保护办法》、《电影放映设备技术检验标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保证放映质量。
  第十五条 电影放映人员在放映中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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