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民主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三条 班组民主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班、组长的工作汇报,讨论贯彻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和车间(分厂)职代会的重要决定。
(二)讨论班组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任务。
(三)讨论通过班组经济责任制方案。
(四)讨论决定班组内部奖金分配办法和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五)根据车间(分厂)安排,选举班、组长。
(六)评议班、 组长的工作,提出奖惩、罢免建议。
第七章 实行承包、租赁企业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承包、租赁企业应当加强民主管理,健全职代会制度,发挥工会的作用,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 民主权利。
第三十五条 企业招标委员会(或小组,下同)中应当有工人代表,其人数为委员总数的25%。
第三十六条 企业招标委员会确定的投标者,应当在工会主席主持的职代会上宣布承包或者租赁经营方案,进行公开演讲答辩,接受民意测验和信任投票。职工信任投票未超过半数的投标者,原则上不能确定为承包人或者承租者。
第三十七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者应当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支持职代会及工会的工作,执行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不得兼任或指定工会主席。
第三十八条 职代会、工会应当支持承包人或者承租者依法实施经营方案,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章 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民主管理的形式有:
(一)民主协商会。
(二)职工、厂长(经理)座谈会。
(三)职工代表质询厂长(经理)会。
(四)民主评论会。
(五)厂情发布会。
(六)经济活动及经济形势分析会。
(七)设立厂长(经理)信箱。
(八)设立工会或职代会信箱。
(九)建立厂长(经理)接待日制度。
第四十条 企业厂长(经理)和工会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及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召开各类民主会,组织开展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