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职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八条 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向职工进行职代会的性质、作用、职权及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及参政议政能力。
(三)制定召开职代会方案,提出职代会中心议题,负责职代会筹备和组织工作。
(四)主持联席会议。
(五)组织职代会有关组织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
(六)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七)受理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指导、支持车间(分厂)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完善车间(分厂)和班组的民主管理制度。
(九)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和发明创造活动。
(十)组织开展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车间(分厂)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以召开职工大会为宜;五十人以上的,可以召开职代会。
车间(分厂)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日常的民主管理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主持。
第三十一条 车间(分厂)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民主管理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车间主任(分厂厂长)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车间(分厂)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以及车间(分厂)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车间(分厂)职工生活福利和有关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
(四)评议决定车间(分厂)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根据厂长(经理)的意见,推荐或民主选举车间主任(分厂厂长)。
第三十二条 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参加的班组民主会。民主会由班组工会小组长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