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原则上与厂长(经理)、工会主席任期一致,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以生产班组、工段、车间(分厂)、科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技术、管理人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在车间或全企业范围内,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
对职工代表必须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以车间(分厂)科室为单位张榜公布,报工会备案。任何人未经民主选举或民主推选,不能成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在民主管理中亨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与讨论企业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对企业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监督和提出质询的权利。
(四)有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检查的权利。
(五)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六)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时,有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的权利。
第四章 职代会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原则上与厂长(经理)、工会主席的任期一致,每三至五年改选、换届一次;每半年召开一次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联合企业或单位分散、人员流动的大中型企业,经职代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工会批准,可以每年召开一次。
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未被选为职工代表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模范以及离退休职工和职工家属列席大会。
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经理)、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可以根据行使职权的需要及本企业实际,设立生产经营、生活福利、劳动工资、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干部评议监督、代表资格审查和提案审查等临时的或者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