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领导干部分别向厂、车间和科室职工代表作述职报告,由职工代表评议。
(三)干部评议监督小组(或委员会)对职工评议意见进行归纲、整理,写出评语并对领导干部进出奖惩、任免建议。对领导干部的评议意见应当及时转告本人。
(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评议材料分送主管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对不称职或严重失职的,可以提出免职或者降职的建议,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职代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经理)的程序为:
(一)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召开联席会议,拟定选举办法。
(二)候选人可以由职代会推荐,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主管部门批准后产生;也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推荐产生。
(三)组织候选人在职代会上发表治厂演说,并进行答辩。
(四)召开选举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正式选举。
(五)公布选举结果,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任职。
第十四条 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招聘、罢免或解聘厂长(经理)时,在召开职代会期间,应当征求职代会的意见;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应当征求联席会议的意见。
第十五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代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修改、变更。
第十六条 职代会对厂长(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但应当执行厂长(经理)的最后决定。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受政治权利的现职企业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学徒工人、轮换工人、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人)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主要条件是:热爱企业,关心集体,工作认真,作风正派,联系群众,具有一定思想政治觉悟和科技文化知识,以及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工人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50%;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代表占25%;领导干部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青年职工、少数民族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