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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一)在职代会召开的前十天,厂长(经理)应当将提请审议的工作报告及各类方案,交工会发给职工代表,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交职代会各有关组织分门别类予以审议。工会七日内将职工意见、建议或有关组织审议意见综合、整理、形成建议书交厂长(经理),修改、完善工作报告及各类方案。
  (二)在职代会上,由厂长(经理)作工作报告,提请职工代表审议讨论。大会主席团将职工代表及各代表团(组)意见或者建议汇总,向厂长(经理)提出。也可以由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直接向厂长(经理)提建议或者质询,由厂长(经理)作出说明或答复。
  (三)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大会通过厂长(经理)工作报告及各类方案,并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四)为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在职代会上,可以由厂长(经理)代表企业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互保)合同或共同协议,形成责任共负、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力经营的利益共同体。
  第十条 职代会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与就医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的程序为:
  (一)厂长(经理)在拟定各类方案及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二)在职代会召开的前十天,厂长(经理)或行政有关部门将各类方案及规章制度交工会组织职代会各有关组织审查。
  (三)职代会各有关组织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或者另提方案,再提交职代会审查。
  第十一条 职代会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降其他涉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程序为:
  (一)在职代会召开的前十天,厂长(经理)应当将各类方案交工会,工会组织职代会 各有关组织进行调查研究,同时召开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代会各有关组织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本着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转告厂长(经理)。
  (二)厂长(经理)在职代会上作各类方案说明,由大会讨论并审定。
  第十二条 职代会对企业中层以上行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的程序为:
  (一)选举成立干部评议监督小组(或委员会),评议小组就评议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提出方案,征得厂长(经理)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进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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