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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宣布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5月8日 宁政发〔1991〕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代会、工会要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五条 厂长(经理)及其企业行政部门、必须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办企业,支持职代会、工会的工作,执行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保障职代会职权的落实。
  第六条 职代会、工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保证厂长(经理)负责制在本企业的实施。
  第七条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代会的民主管理职权及行使程序

  第八条 职代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亨有《企业法》授予的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和选举厂长权等五项职权。
  第九条 职代会听取厂长(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厂长(经理)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算、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风险抵押方案、承包或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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