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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的优惠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原因:已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引进人才智力的若干规定》[宁党办[2001]20号]代替)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的优惠办法
 (1992年10月24日 宁政发〔1992〕104号)


  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的要求,加强技术和人才引进工作,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鼓励区内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活动。其当年所得的技术性收入不超过四十万元时,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对向区内生产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在项目投产后的三至五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
  三、对帮助区内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效益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合同付给费用外,企业可从投产当年新增利润中提取5-10%,奖励直接帮助进行技术改造的人员。
  四、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区内企业联合开发生产性项目,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技术入股方先提取利润10%,再按股分成。从第四年起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成。
  五、以技术入股形式开发出口产品,在产品投产后三年内,技术入股方从该产品出口留成外汇中先提取10-15%,再按股分成。以其它方式转让技术开发的出口产品,技术转让方可在产品投产后三年内,分得该产品出口留成外汇10-15%。
  六、向区内企业扩散名、特、优产品和出口产品,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对扩散方除按合同优惠分成外,企业可从投产后第二年新增利润中提取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技术承包单位或个人按期完成技术承包合同,并取得经济效益的,承包方除按合同规定取得报酬外,还可按技术项目投产当年或第二年税后留利的10-20%获得奖励。对长期亏损企业进行技术承包或经营承包三年以上,并在三年内扭亏为盈,除按承包合同取得报酬外,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从企业三年平均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承包者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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