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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规定[失效]

  六、大力发展各级各类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商品化,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自治区建立常设中心技术市场,开发技术引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各种技术交易活动,定期举办大型技术交易会。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其中介收入可按全民机构税收优惠办法对待。
  七、鼓励支持各类科技成果推广机构、技术中介交易机构创办各种形式的技术经济实体,从事各种技术经济贸易活动,引入竞争机制,放宽经营范围,自我积累,自我壮大,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一)自治区科技兴宁基金的70%用于科技成果引进和重大科技成果示范推广的引导和启动。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划拨专项资金作为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有偿使用配套资金和贷款贴息。
  (三)各专业银行应开设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贷款科目,扶持科技成果的推广。
  (四)企业可以从本单位的技术开发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引进消化吸收科技成果。
  (五)各级科委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划出一定额度用于重大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和贷款贴息。
  (六)凡列入自治区、地市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允许项目实施单位在两年内,从新增效益中税前提取不超过5%的资金,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纳税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税。
  (七)各级科委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从年度有关经费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推广活动经费,以确保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
  九、列入各级科技成果推广重点计划项目,其实施所需配套的原材料和物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物资部门应予优先安排供应。
  十、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直接参与成果推广工作连续三年以上的,可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外语不作要求,评定条件适当放宽。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经济效益显著、成绩突出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重奖。在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中,提高推广项目的授奖比例,推广项目的获奖人员人数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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