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原因:已被1998年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代替)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规定
(1992年10月24日 宁政发〔1992〕104号)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提高我区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现就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科技成果推广是联结科研开发和生产应用的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以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成果推广,紧紧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降低物质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组织好成果推广工作。工业、农业、科技、教育、财政、金融、税务、物资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科技成果向生产的转化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物质条件。
二、我区科技成果推广的重点是:国内研制开发的一切先进、成熟、适用、能够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设计和农业新品种;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我区科技成果推广实行计划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区地县三级推广网络。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政府下达的年度推广计划编制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科技成果,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推广。充分发挥市场在成果转化中的媒介作用,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通过技术市场引进、推广、应用各种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科技成果。
四、各级科委、经委是同级人民政府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成果推广的方法政策,编制科技成果推广规划和计划,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推广、验收和表彰奖励,总结、交流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经验,组织技术培训。
五、各有关业务部门应按职权范围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负责编制本部门和科技成果推广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上级部门下达的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