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大计划项目,尚未完成的;
2.承担单位重要任务,工作确实离不开的;
3.涉及国家机密,带薪留职或停薪留职有可能造成泄密的;
4.与单位签有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
5.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正在接受审查期间的。
(十一)科技人员要求带薪留职或停薪留职,应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由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带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为一至五年。到期后可以回所在单位,也可以调离、辞职。如既不回所在单位,又不提出调离、辞职,从期满后第三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科技人员在带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间,因意外情况要求提前返回所在单位的,应提出申请,并在返回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清理债权、债务及其它有关问题。经单位调查核实后应允许返回,并做妥善安置。
(十二)科技人员在带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间,遇有所在单位拟撤销、合并的情况,如本人愿意提前返回,应允许提前返回,由有关单位统一安排工作;如不提出返回,或不同意统一安排,可以调离、辞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三)科技人员在带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到农村从事技术活动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治疗,从事其它技术活动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治疗。无用人单位的,由本人自理。
(十四)科技人员在带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间因病死亡的,安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等由所在单位负担;因工伤事故等原因造成死亡的,从事农业技术活动的,其安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等由所在单位负担;从事其它技术活动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安葬费、抚恤金由用人单位负担。
三、鼓励兼职从事各种技术经济活动
(十五)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从事讲学、著作、编辑、翻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其他技术经济活动。兼职活动应遵守国家法规,符合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侵犯本单位和兼职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各单位应当尊重科技人员的兼职权力和劳动成果,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做好兼职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十六)兼职活动可以由单位组织或中介机构介绍,也可以由科技人员自行联系。科技人员从事兼职活动应按《
技术合同法》与兼职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