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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规定[失效]

  (五)鼓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各类科技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各市县乡镇企业局应创建乡镇企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对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其他科技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组织他们为乡镇企业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并妥善解决工作、生活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的问题。
  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保留全民公职身份,取消见习期,其工资待遇按照从优的原则,由双方商定。他们的工资由乡镇企业局统筹解决,也可由乡镇企业发放。
  已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六)具有全民公职身份的科技人员,以辞职、调离形式在区内非全民企业从事各种技术经济活动,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保管,保留其全民公职身份,工龄连续计算。遇有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凡符合调资条件的,由人才交流中心调整其档案工资。户粮关系可不迁移。待业保险、退休养老保险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其在原单位的住房应予以保留。
  (七)各级人事部门应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强化服务,逐步建立人才交流、技术交流、信息交流、人才储备、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流动人员待业及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保障和促进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
  自治区在银川建立“宁夏人才市场”,各地市县也应创造条件建立当地的人才市场,为科技人员流动提供服务。
  二、关于带薪留职和停薪留职
  (八)科技人员申请带薪留职,其去向应当是从事农业技术承包、技术推广、技术服务,领办农村技术服务组织;或承包、租赁、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小型国营企业;或到生产企业和科研企业从事各种技术经济活动;或到以单位为依托兴办的第三产业经济实体工作。
  科技人员申请停薪留职,可以自主从事各种生产、经营和技术经济活动。
  (九)科技人员带薪留职和停薪留职,保留公职,原行政、技术职务的待遇不变,带薪留职的,除奖励工资外,原工资由本人所在单位发给,其差旅费、医疗费、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停薪留职的,其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差旅费、医疗费等均由用人单位负担,无用人单位的自理。
  所在单位对带薪留职、停薪留职人员的住房、子女就业、职称评定、调资等,应当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
  带薪留职、停薪留职人员应向单位交纳不低于原工资数额的20%的养老保险金。但到南部山区八县及陶乐县农村和乡镇、集体企业工作的,一律免交。
  (十)科技人员带薪留职或停薪留职须经所在单位批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可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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