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科研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对缺乏改革意识,没有开拓精神,不具备领导能力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四、为增强科研单位的科研、开发能力,促进人才结构调整,解决人才断层问题,事业费已经自立的科研单位编制放开;事业费包干的科研单位,在不增加事业费的前提下,可超编招聘技术骨干,逐步用自然减员和人员调整顶替。增加人员的单位可增加工资总额,其经费自行解决。农业科研单位和社会公益型科研单位,调入具有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的技术骨干,可由财政增拨人头事业费。
五、进一步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各类科研单位要逐步推选全员聘任制和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优化组合,择优上岗。科技开发企业、技术经济实体可试行全员合同制。对承担科研任务的人员,要确保一定的经费和科研条件。没有科研任务的人员,可组织起来兴办其他第三产业和技术经济实体。对少数没有任务的人员,可组织培训,或实行离岗待聘、提前退休。
在分配制度上,要坚决破除平均主义。工资、奖金要与工作实绩和经济效益挂钩。在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保留档案工资,实行内部工资制。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科研任务的科技人员,要确保他们的收入高于单位平均水平;完成科研任务并取得成果的,要相应给予奖励。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其收入应当与贡献和效益挂钩,可以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少数没有任务的离岗待聘人员应停发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其工资可以下浮。
六、事业费自立的科研单位,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税后留利不再规定事业发展、福利、奖励三项基金的比例,由科研单位自行确定分配形式。事业费包干的科研单位,其收入在税后留利并提取40%的发展基金后,其余部分可作为福利、奖励基金调剂使用,具体比例和形式由科研单位自选确定。
七、科研单位中科技人员的全年收入(包括奖金),可按十二个月平均水平,计算个人收入调节税缴纳标准。达到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标准的,应照章纳税,并由科研单位代扣代缴。
八、支持科研单位积聚力量,增加效益,为转换机制创造条件。各类科研单位(包括所属技术经济实体、中试基地、农业试验场以及进行企业登记后的研究所)、大中专院校和厂办科研机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计划开发的新产品,可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未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计划开发的新产品,如纳税确有困难,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