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研单位改革的规定
(1992年10月24日 宁政发〔1992〕104号)
为了促进科技人员合理分流,推动科研单位转轨变型,尽快把科研单位推向市场,现就深化科研单位改革,作如下规定:
一、深化科研单位改革,应当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运行机制。所有科研单位都要跨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创办科技企业,开拓与科技进步有关的新兴产业,走科研、开发、生产、经营一体化的路子,努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二、科研单位要积极同生产相结合,加快成果开发和成果转化的步伐。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通过强化中试和生产手段,把科技成果物化成产品,形成规模产业;可以通过创办、领办、兼并、租赁等形式,使生产企业成为自己的试验可生产基地;可以采取技术入股、参加企业集团等方式,与企业联合开发、生产和销售;可以凭借技术优势和配套能力,实行一条龙工程技术承包,发展科技咨询、情报信息和其他科技产业,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要逐步发展成为科技开发型企业,也可以发展成为行业技术开发服务中心或中小企业及乡镇企业的技术开发中心;社会公益型和科技服务型科研机构要立足经济,面向社会,逐步实现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发展成为新兴的第三产业。农业科研单位要结合我区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进行结构性调整,组织部分人员进行农业技术开发,或到农村牵头组织农业技术承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
三、进一步深化科技运行机制改革。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简政放权,落实科研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由直接管理改为宏观指导,支持和帮助科研单位面向经济,进入市场,科研单位的计划安排、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分配制度、人员调配、资产处置等,由科研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一律实行院长负责制,全面推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和其他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应积极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提倡领导班子全员承包,也可实行其他形式的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