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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实行重奖的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实行重奖的暂行办法
 (1992年10月24日 宁政发〔1992〕104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技人员为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研究开发或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其主要完成者。
  (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其主要完成者。
  (三)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以及在实现原材料、零部件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改进或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主要完成者。
  第四条 申报重奖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报奖励前已投产或已经实施一年以上,并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
  (二)工业项目实现税利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或农业项目产生经济效益达到五百万元以上;
  (三)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五条 受重奖的人员中,其排序第一位的是首席重奖获得者。凡有行政领导身份的人员,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的执行,并由本人填写在项目中做出的贡献,经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方可申报。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工业等级标准
  特等奖:申报前三年内(不含申报当年,下同),有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含四百万元),按最高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的5%给予奖励。
  一等奖:申报前三年内,有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三百万元),按最高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的4%给予奖励。
  二等奖:申报前三年内,有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二百万元),按最高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的3%给予奖励。
  三等奖:申报前三年内,有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一百万元),按最高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的2%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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