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评审程序和办法仍按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我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评聘工作经常化的实施意见》(宁职改〔92〕32号)执行。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批、验收、发证
下放审批验收权限。凡有工程系列高、中级任职资格评委会的企业,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本企业职改领导小组审批、验收。由地、市、厅、局或自治区系列主管部门代评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属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由企业审批、验收,其它企业的由地、市、厅、局职改领导小组审批、验收。各地、市、厅、局和大中型企业审批、验收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律报自治区职改办和各系列主管部门备案。
改革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后,各档次任职资格证书仍由自治区科技干部局统一印制,由审批、验收单位加盖公章和钢印颁发。其任职资格在审批、验收权限范围内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调到新的企业后,是否确认原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企业自主确定;调到事业单位的,按事业单位评审验收权限重新确认。
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资格实行评聘分离。企业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实行双向选择聘任制择优聘任。由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并认真执行;厂长(经理)离任后,合同自然解除,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拒聘。
企业根据生产和经营发展需要,可以高职低聘,也可以低职高聘,充分建立人才竞争机制。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企业对一些非固定专业技术岗位或攻关项目(课题),可以向区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开招标,签订中、短期聘约。
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中、短期招标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由双方协定。
企业应根据自治区职改领导小组和系列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学术(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和继续教育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使用和评聘的依据。
六、其它
经费自主的事业单位,经自治区科委、科技干部局核准后,由自治区职改办下达文件,可参照本规定开展评聘工作,已与行政机关脱钩,并由编制部门明确职责,不再履行行政机关职能,且经费完全自主的单位,经自治区职改办核准后,亦可参照本规定开展评聘工作。
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须延长离退休年龄的,由企业自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