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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主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企业自主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暂行规定
 (1992年10月24日 宁政发〔1992〕104号)


  为了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改革企业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企业自主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作如下规定:
  一、系列开设和岗位设置
  企业可以参照各系列主管部门制定的结构比例,根据生产需要和合理设岗的原则,自主确定本企业所开设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今后,各级职改部门不再给企业下达岗位职数。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企业实行自主评聘后,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国家统一颁发任职资格书。
  企业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和外语考试,或参加经自治区科技干部局同意举办的外语培训班,其成绩作为评审的依据。
  凡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参考条件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大中型工业企业可以自行组织考试,小型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可以由地、市、厅、局自行组织考试。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评审条件
  企业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标准和条件,原则上应按照国家颁发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在坚持工程主系列评审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使其它系列的评审条件向工程主系列靠拢。
  对不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晋升条件,但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中型工业企业可以自行制定破格晋升条件,小型企业和其它企业可以由地、市、厅、局制定破格晋升条件。
  (二)评审组织及程序
  凡有条件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可成立工程系列高、中级评审委员会。中级评委会由企业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评委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职改办会同系列主管部门批准。
  有条件的地、市、厅、局不具备成立高、中级评委会条件的系列,由地、市、厅、局职改办汇总后送自治区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代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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