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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建设有关政策的规定[失效]

  (五)宁夏军区以及所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军分区,除参加同级人防委的工作外,要指定专人负责人防工作,与同级人防办合署办分。
  (六)县级市和市辖区的武装部,隶属关系不论是属地方政府还是属军队,都要承担人防工作任务,主动协助人防部门做好工作。
  第四条 认真落实国家人防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以下简称“结建”)。
  (一)基建管理部门要共同把好“结建”项目审批关。凡符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要经城建和人防部门共同审查盖章,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原则上由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承担。未经人防和城建部门设计资格审查的单位,不得承担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三)防空地下室竣工后,由人防和城建部门共同组织验收,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技术标准实施,对未按标准修建的,要进行补建,对不能补建的,要缴纳补建费。
  (四)对按国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因故而不能修建的,要经自治区“结建”人防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当地实际造价缴纳相应数量的“结建”经费。
  (五)收取的“结建”费存入建设银行人防专用户,由人防部门根据人防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提出修建项目、经费使用计划,与城建部门共同研究安排。收取的“结建”费,主要用于“结建”工程和补助大中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挪用。
  (六)收取的“结建”费中提取3-5%,用于人防和城市部门开展“结建”工作的管理费。
  第五条 要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规定》,落实好地方自筹资金。大军区和自治区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地方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防经费。对国家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凡结合城市建设新建中大型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地方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经费。人防工程建设可实行有偿投资和有偿投资与无偿投资相结合,也可实行集资、低息贷款和利用外资等办法。
  第六条 要落实人防重点城市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自筹资金,按国务院《关于地方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人防工程经费的解决办法》的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来自缴纳国家税收以后的积累。各地要根据积累水平和人防工程任务的要求等不同情况,每年从其积累中拿出4~5%的经费,用来修建人防工程”。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人防部门批准后酌情减免。收缴的方法可由人防部门代征或由主管部门每年从本系统上年决算中列出,由人防部门存入建设银行。经费使用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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