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1988年8月2日 甘政发〔1988〕103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省农村教育改革健康、深入地发展,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甘肃省普通教育实行分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是领导和管理乡村教育事业的行政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行使职权,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指导方针,使教育与经济协调发展,为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机构设置。
第四条 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一般应由主管教育的乡(镇)长任主任,学区负责人、经委主任任副主任,教育专干、学区会计、乡财政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任委员。
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人员变动,均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可下设办事机构,也可委托学区或中心校负责日常工作。
三、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统筹规划全乡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使之有机结合,相互渗透,协调发展。
第七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教育部门的条例、规定,并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普及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第八条 充分调动广大干部、教师和农民群众办学的积极性。尊师重教,兴学育人,提高教育质量。
第九条 筹措办学经费,动员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组织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管好用好教育经费,逐步改善办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