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科委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科研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财政拨给的科研事业费在“七五”期间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研究所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培训、出售科研中试产品等技术性活动所取得的纯收入可不上交财政,用于建立本部门各项基金。全部削减事业费、经济上已经自立的单位,可在技术性收入中提取50%作为科技发展基金,20%作为职工福利基金,25%作为职工奖励基金,5%作为后备基金;部分削减事业费的单位可提取55%作为科技发展基金,20%作为职工福利基金,25%作为职工奖励基金。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可根据事业费削减比例大小确定,对全部削减事业费、经济上已经自立的单位可发放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额的奖金;对逐步削减事业费、向经济自立过渡的单位,按以下两种办法计发:工资改革自费负担在30%以下的(包括全由财政负担的),事业费削减比例每提高10%,从纯收入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发放奖金限额,可在全年人均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基础上,递增0.2个月基本工资金额;工资改革自费负担在30%以上的(不含全部自费负担工资改革的),事业费削减比例每提高10%,从纯收入中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发放奖金限额,可在全年人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基础上,递增0.15个月基本工资金额。
(二)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单位,其经费应该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自然科学基金,省上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
(三)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其科研事业费应根据主管部门审定的年度计划和国家财力的可能,由国家拨给事业费,并按任务实行包干。这些单位在完成省上规定的任务外,如还能取得合理收入,其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50%的,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部分,一半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单位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单位。单位留用部分,分别用作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三种基金的比例为55%∶20%∶25%,其每年发放奖金总额按省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