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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11月7日 甘政发〔1986〕193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拨款要按照不同类型活动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为使科学技术经费更合理、更有效地使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快科技事业的发展,我省从第七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七五”计划)开始,将逐年增加科学技术经费的拨款,在1985年度支出预算的基础上,从1986年度起,由省财政厅按照省财政每年计划收入增长比例,增加3%以上的原则安排。
  各地、州、市应每年从经常性地方财政收入(不含各类专项拨款)中提取1%,作为本地区的科技发展基金。
  第三条 列入省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凡列入“七五”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招标制。由省科委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向全省招标,必要时可向全国招标。要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保证项目指标达到计划要求。
  (二)省列科技项目普遍实行合同制。用省列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部分有偿合同制。农业技术开发项目,偿还比例一般不低于30%;一般性的工业技术开发项目,偿还比例一般不低于50%;凡经济效益好、见效快,具有偿还能力的工农业技术开发项目都应全部偿还。
  项目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可在缴纳所得税前从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中归还;是科研单位的,用该项目实现的收入归还。还款期限应在合同中规定。凡没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可在合同中规定免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经省科委和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减免,并报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省列科技项目的经费,由省科委或受委托的主管部门(地区)委托有关专业银行监督使用,并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回收的资金不上交财政,由省科委继续用于省列科技项目周转使用。
  第四条 各部门及各类机构由财政拨款的科研事业费(含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省科协),以1986年度批准的预算数(包括一次性拨款中的经常性费用、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发的拨款),加上1986年以前因工资改革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为基数,连同增长额度,自1987年起,由各级财政部门全部拨交同级科委统一归口管理。
  各部门及所属研究机构科研事业费的年度计划,由各部门报同级科委审核下达,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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