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根据国家科委、国家经委〔1985〕国科发成字982号文件,可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凡属下列情况,都可视同鉴定结论,不再召开鉴定会:
(一)根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已由专业主管部门正式进行技术检测和验收,或合同单位验收合格并出据证明的;(二)经过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并经过技术检测,由专业部门审查合格,出据证明的;(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其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并取得经济效益的。除以上情况外,都要召开鉴定会进行评审。
3.申报项目鉴定时,生产企业必须做好项目鉴定的全套资料准备,包括试制工作总结报告、主要技术关键实施效果、全套技术文件资料、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工业试验报告及用户试用报告、经济性评价以及工艺装备的实施效果等,经主管部门审查,认为可行时再邀请有关专家组织鉴定。
4.试制的新产品,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以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
四、鼓励开发新产品的政策
1.继续执行国务院和省上对新产品投产初期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政策,鼓励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凡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委试制计划或国家经委、科委鉴定确认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税三年;列入中央各部、委或省试制计划,并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免税一至二年。
2.新产品免税申报办法。申报免税的新产品,必须在通过技术鉴定,取得鉴定证书或确认书之后,由企业按规定的格式要求,填写申请表,经当地税务部门盖章后,呈报产品归口厅、局、公司审查,并转报省经委审批确认后,由省税务局审批免税事宜。
3.新产品免税后增加的收入,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实行专项存储,用作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资金和新产品投产、扩产时必要的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4.新产品试制、试销期间的产品销售价格,根据国务院〔1983〕153号文件规定精神,原则上由试制企业自定,并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将自定的价格和鉴定确认书上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少数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和对其他行业影响较大的主要新产品的试销价格,要报省物委审定。新产品的试销期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试销期满后,按物价分管权限申报制定正式价格。
五、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管理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