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经批准下达的计划项目,要按季进行检查。各厅局、各地、州、市于每季后十日内将进度情况报省经委。当年完不成的项目,要填报新产品开发任务结转卡,分别报国家经委和省经委审核同意后,结转到下一年度。
10.列入国家和省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的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都应积极完成。某些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需提出专题报告,说明理由,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再作调整。
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经费和项目考核
1.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是增强企业活力、积蓄后劲的重要措施;其开发费用主要由企业自有资金中解决。同时,国家和省上根据财力情况,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给予补助,以扶持重大开发项目的实施。为了积累必要的开发资金,根据国家要求,对开发专项资金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视项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留给各厅局和地、州、市经委作为开发资金,继续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省拨有偿开发费,只用于资助国家和省安排的水平较高、技术难度较大、试制费用较多的部分重点开发项目;其余项目的开发经费,由企业自筹解决。具体方法按财政部〔82〕财企字第490号文《
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办理。
2.新产品试制完成后转入批量生产,必须增添部分设备和对原生产线进行必要技术改造者,可以作为技术改造项目,列入技术改造计划实施。
3.新产品试制中,其资料购置费和成果转让费的支付,在该产品试制费中列支。
4.按国家规定对地区和部门考核新产品开发的指标是:新产品产值占总产值的比例,新产品利润占总利润的比例,完成国家和省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情况。
5.国家和省安排的新产品试制费,包括各厅局,各地、州、市收回的试制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因特殊原因变更或终止的项目,其试制费应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报省经委同意后,方可安排其他项目使用。
三、新产品的鉴定和投产
新产品试制生产,坚持试制快、投产快、上市快的原则。新产品的试制工作,即从项目审定、进度检查、技术鉴定、批量投产以及投产后的信息反馈、经济效益等,实行全面管理;以便对项目作出最终的技术经济评价。
1.新产品的技术鉴定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安排的重点项目,申请国家科委、国家经委或产品归口部组织鉴定;省安排的重点项目,由省级产品归口厅、局、公司组织鉴定;项目鉴定完成后由组织鉴定部门颁发鉴定证书,同时抄报省经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