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加快发展新产品、
采用新技术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6年5月2日 甘政发〔1986〕76号)
省政府甘政发〔1980〕291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暂行办法》发布以后,对指导和促进我省工业技术进步起了积极作用。为了适应经济改革和生产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技术开发,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步伐,增强企业后劲,现就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管理工作方面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加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计划管理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定为新产品:
(1)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的产品;
(2)在引进技术或设备的基础上,消化吸收,新开发出的产品;
(3)产品的基本原理、性能和结构比同类产品有新的发展的产品;
(4)改进老产品,在原理、性能、结构、材料等方面有显著提高的产品;
(5)先进、实用、对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的产品。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新技术:
(1)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的技术;
(2)从国外引进消化吸收的技术;
(3)在工艺方法、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比现行技术有明显改进,经济效果显著的技术。
3.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分为国家计划、省计划、部门或地区计划、企业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都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出行业的、地区的、企业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年及五年规划,逐年加以落实。
4.列入计划的新产品试制项目,要建立经济责任制,严格进行检查考核。
5.申请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先由企业按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重点项目计划任务书所列的内容,认真填写,并注明项目负责人,然后由各厅局或地、州、市经委审查汇总,于前一年的10月10日前上报省经委。省经委根据各单位报来的项目计划,经技术审定和综合平衡后,上报国家经委。
6.申报列入省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的程序同上,各厅局、各地、州、市上报的时间为前一年的11月10日前。省经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项目计划,进行综合平衡,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定。
7.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申请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项目,经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报国家经委和省经委备案。
8.新产品开发重点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包括新产品的需要单位和需求量,技术可行性分析和开发工作准备情况,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评价,研制进度和鉴定时间,经费预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