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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加快发展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暂行办法

甘肃省关于加快发展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暂行办法
 (1980年11月5日 甘政发〔1980〕291号)


  为了尽快改变我省工业产品和生产技术落后状况,鼓励企业加快发展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步伐,提高产品竞争能力,现就有关几个政策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新产品管理问题
  新产品是指结构、性能、原材料、技术特征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提高,或者为新用途而研制的产品,并经省级主管局鉴定,省经委、科委批准的产品。
  就范围来说,在国内从未试制、生产过的或老产品进行重大改进需要重新试制的产品,为国家新产品。在省内从未试制、生产过的或具有地方特点的产品,为地区新产品。
  新产品的管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分级管理办法:
  凡属于需要进行系统科研过程后投入试制的新产品,应列入科研新产品试制计划,归省科委管理。属于结构改进、引进翻版、更新换代等一般在短期内能投产见效,市场急需的新产品,归口省经委管理。企业未生产过的企业新产品,由企业主管局或地区经计委(工办)管理。
  国家、地区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由企业申报,主管局或地、州、市经计委(工办)审查后,按项目具体情况分别报送省科委或经委,列入新产品试制计划后,各主管局或地区经计委(工办)组织实施。新产品试制完成后,由省级主管局负责组织鉴定。
  二、关于新技术管理问题
  新技术是指在工艺方法、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比现行技术有明显改进、经济效果显著的技术。包括群众性技术革新成果和创造发明;经过鉴定合格的科研成果;国家推广的新技术项目;国外引进翻版的新技术等。
  新技术推广管理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级经委归口,省总工会科技交流站抓技术普及交流工作。
  三、关于新产品、新技术试制、推广经费问题
  新产品、新技术试制、推广经费,采取企业自筹为主国家资助为辅的方法解决。
  企业自筹资金,可从企业提留的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固定资产转让所得收入、新产品试销所得利润以及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提留的新产品试制专项资金等解决。
  对部分重点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所需的经费可从科技三项费用和新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中解决。资金不足时,可向省投资公司或银行贷款解决。
  四、关于新产品的价格、利润和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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