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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婚姻法》《继承法》切实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
 《婚姻法》《继承法》切实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
 (1989年5月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的决定,本次常委会审议了陈煦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在全省率先开展大规模贯彻〈婚姻法〉〈继承法〉宣传活动促进计划生育的建议案》和《关于“在农村推行计划生育中贯彻〈婚姻法〉〈继承法〉的一些具体规定”的建议案》。会议认为,这两个建议提出的大力宣传“两法”,切实解决贯彻“两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十分重要,势在必行。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的数量和素质关系到四化建设的进程,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省在贯彻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近几年来,人口增长率又有回升,全省每年净增人口三十万以上,相当于增加一个中等县的人口。人口过快增长的趋势仍在继续发展。目前正值人口生育高峰时期,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干部和全省人民都应当对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充分的认识,严格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使人口的增长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二、大力开展认真贯彻《婚姻法》《继承法》,切实搞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领导要亲自动员,带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生动活泼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大力宣传《婚姻法》中“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和《继承法》中“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等。通过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树立新的生育观念,推动计划生育工作。今后五、六月间,各地、各单位对“两法”中有关计划生育的条款和计划生育政策,要集中进行一次宣传,并开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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