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报审品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品种来源、选育经过、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资料以及同行鉴定验收的审评意见等;
2.品种特征、特性(包括抗逆性)及品质分析鉴定资料;
3.品种植株、果穗和籽粒、果实的照片和实物标本;
4.栽培技术要点(要附具体试验资料或调查对比资料);
5.主持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单位的意见;
6.杂交种应提供自交系或亲本品系的系谱资料及制种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审定程序实行由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申请,主持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单位推荐,品种审定委员会(小组)审定的办法。
凡符合报审条件的品种,由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填写“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和“申请审定品种说明书”,报所在地区品种审定机构进行审定。省农科院、大专院校和省直属农业学校的报审品种,经本单位科技鉴定组织严格审查后,亦应按品种的适应范围分别报审。
第十四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专业审查组是委员会重要的预审机构,对报审品种分别进行认真负责地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择优审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推广的品种,在生产利用期间,育成单位要根据种子更新需要,及时提供一定数量的原种。
经审定未通过的品种,如选育单位或个人有异议时,可进一步提供有关资料,申请复审。
已批准推广的品种,在示范、繁殖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时,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小组)提出,必要时可重新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经审定通过的新育成品种名称,由选育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议,省、地品种审定委员会(小组)审议定名,报请批准后,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品种档案,并分别报全国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引进品种一般采用原名,如原未定名(只有品系编号),自国内引进品种,可征得原选育单位意见,给予定名;自国外引进品种,应报请主管引种部门统一译名。
提纯复壮品种,不另行审定命名。
第十七条 经审定推广的新品种,在生产上有显著增产效果,对其选育、引进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繁育推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农作物品种审定组织向有关部门推荐,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