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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水利供水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费、大修费和更新改造费由所收水费解决。防洪工程和综合利用工程中防洪所需的岁修、管理费用,仍按现行规定列入水利事业费预算或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解决。
  第十二条 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由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视为预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提存的大修理基金和折旧费当专项存入银行专款专用。其他节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管理以外的开支,其他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十三条 水利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收入应适当调剂余缺。自然条件和工程状况好或水费标准高于供水成本,有较多盈余的单位,实行“盈余定额上交、超额留用”的办法,上交比例不得超过盈余的30%;自然条件和工程状况差或水费收入低于供水成本的单位,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限期扭亏”的办法;一般单位实行“以收抵支,盈余不交,亏损不补”的办法。
  水利主管部门可调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部分折旧基金,用以统筹调剂安排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调剂比例按征水费收入的10%计,县地分别调剂6%、4%。调剂资金不得用于机关本身的开支。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的水费盈余,大部分用于事业发展基金,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水费收入较多的年份,应建立“以丰补欠”基金。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切实把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水闸、堤防、排涝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向受益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和其他单位收取工程维护管理费,其标准根据工程运行管理费和大修经费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 今后新建、扩建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可逐个核定。对尚有遗留问题的基建工程,仍由基建上安排资金,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对擅自扒、堵、抢、截、偷水的,加倍收取水费。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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