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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在流域内自建自管工程取水或自建自管工程并借助水利管理单位的工程取水的,从取水点计算每方水收费二十至三十厘。
  3.城镇生活用水,每方水收费五十厘。
  4.水力发电用水
  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结合灌溉等发电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计收水费,不结合灌溉等用水的,按水电站电价的30%计收水费。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水费,第二级以下各级,可分别按上一级征收标准的80%计收水费。
  第七条 国营提灌站水费标准
  1.农业用水。
  提灌站因扬程高低悬殊较大,水费标准不作统一规定。高扬程提灌站由于供水成本高,按成本交纳水费尚有困难,可根据维持正常生产所需的费用核定水费。更新造成资金不足部分,可申请由基建费或事业费中予以安排,作为国家对提灌站水费的补贴。
  2.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按总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核定成本,计收水费。
  第八条 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以专门供水进行养殖、种植等用水的,按农业用水水费标准执行。水资源收费标准,在省水资源委员会尚未颁布收费标准前,暂按各地收费标准执行,待新的收费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章 水费计收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工矿企业和城镇生活用水,要核定用水量,农业用水要实行“按亩配水,预分水量,按方计费”。为了促进节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加价50%收费。
  农业用水今年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今后准备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并且还可实行季节浮动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他开支加到水费内向群众收费。利用汛期弃水灌溉,可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条 工矿企业、城镇生活和发电用水水费,由用水单位和用水户,按规定标准,每月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农业用水可实行水票制、供水证,也可按次或季交付水费。
  用水单位要按规定日期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每月应加计滞纳金1%,经一再催交无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水利管理单位要实行经济核算,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向企业化、社会化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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