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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5日)废止

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1987年1月2日 甘政发〔1987〕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须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水利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三条 为保证水费计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水单位和用水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水费核实、计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核定的计收办法,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

第二章 水费标准

  第五条 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及负担能力,对各类用水和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由地县分别核定。在没有分别核出成本前,先按全省平均成本核定水费标准。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折旧率、大修理费率按水利电力部、财政部〔85〕水电财字第9号《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供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表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六条 自流灌区水费标准
  1.农业用水(包括林草、牧业)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拟定。
  2.工矿企业用水
  国营工矿和乡镇企业用水,由水利管理单位工程供水的,从库、渠引水点计算,消耗水每方收费五十厘,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每方收费三十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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