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省调入:调入单位或个人在调运前要征得省或地(州、市)检疫机构的同意,由省或地(州、市)检疫机构向调出省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省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入。调入后,检疫部门有权进行复检。
前往海南岛进行南繁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一律到省植保植检站办理检疫手续。
第十二条 因实施检疫所需要的车辆停留、货物的搬移、开拆、取样、储存、消灭处理等一切费用,均由托运单位或托运人负责。
第十三条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植保植检站统一印发,其他单位不得翻印,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按要求刻制植物检疫专用章,其他印章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及其他繁育基地,要实施产地检疫。任何单位或个人繁殖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向当地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五条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无论数量多少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铁路、交通(包括国营单位、乡镇运输单位、运输专业户及其他非专业运输组织)、民航、邮电等部门应一律凭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受理。
对不按规定办理检疫手续的货主,货物承运部门有权拒绝承运。
第十六条 由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省植保植检站提出申请,事先必须安排好试种计划并填报《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进口手续。凡属特许审批范围之内的,应填报《植物检疫特许进口审批单》,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审批,进口单位应将审批单上所提出的对外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或科技合作、赠送、交换、援助等协议。
进口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植材料到达我省时,货主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兰州植物检疫站声明,如发现疫情,进口单位应根据检疫部门的意见,集中隔离试种或作检疫处理。
进口的原粮一律禁止作种用,如有疫情,应按检疫部门的意见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