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培育二十株树苗;(2)按指定树种采集一市斤种子;(3) 参加一
天造林整地;(4) 栽种一至三平方米草坪或花坛;(5)参加一天幼林抚育和
绿化园地花草养护管理工作。
三、城市义务植树,采取分段划片包干绿化的办法。将应绿化的“三荒”地分片划给本地区各单位承包,签订合同,定期完成,长期管护。农村义务植树,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可分别采用以下办法:(1)义务植树应以乡、村为单位在统一规划的地段进行,苗木费由集体解决,所栽树木归集体所有。有社队林场的乡村,就在林场进行义务植树,苗木由林场供给,所栽树木归林场所有。(2)凡没有成片荒山荒地可供义务植树的乡、村,可去附近国营林场、农场、苗圃或单位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苗木由单位提供,所植树木归单位所有。
在具体规划时,城市要优先搞好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街道、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的绿化;农村要尽快搞好农田防护林建设以及村庄附近的大片“三荒”地和“四旁”绿化;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和居民区要大力植树、种草、种花,绿化美化环境。在有条件的地方,提倡营造“红领巾林”、“青年林”、“共青团林”、“三八林”、“民兵林”、“长寿林”以及各种“纪念林”等,提倡在学生毕业、军人复员转业、青年结婚时栽纪念树、造纪念林。交通、铁路、水利、水保、煤炭等部门要积极搞好本系统的绿化工作,尽快把公路、铁路、矿区、水库、渠道等绿化起来,矿区还应加速矿柱林的营造。
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国家法定的社会义务劳动。不能与国家计划安排的植树造林任务混同起来,在政策上要有所区别。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其林权归国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其林权归集体。对林权所有单位,由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五、为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除办好国营林场和苗圃外,乡、村要巩固和发展集体苗圃,大力提倡个人育苗,鼓励发展育苗专业户和重点户。凡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都要自办苗圃、培育苗木,自育自用。
六、加强林木管护。为确保义务植树的成活成林,必须做好抚育管理工作。林木所有单位或承担管护义务植树的单位,应组织专业队或固定专人承包管护。对乱砍滥伐树木或侵占破坏城市绿化用地的,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