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1日)废止(原因:国家已有新规定)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
(1983年3月23日 甘政发〔1983〕90号)
为了加强我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给品种审定和良种推广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分全省和地区(州、市)两级,分别在品种审定委员会和地区(州、市)品种审查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农科院、地区(州、市)农科所和同级种子管理部门共同主持。其任务是:
1.制定试验方案;
2.选择和设置试验点,审查、确定参试品种;
3.安排落实试验和组织检查;
4.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5.汇总试验资料,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小组)提出报告和建议。
以上任务的日常具体业务、资料汇总等,省级区试和生产试验由省农科院负责办理,种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组织工作。地(州、市)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工作由地州市品种审查小组与种子部门和农科所商定。
二、区域试验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是鉴定农作物新品种(系)在不同区域的适应性、增产效果和利用价值。
1.参加省、地区(州、市)级区域试验的品种,由育种(引进)单位(个人)分别向主持试验单位提出申请,或由地(州、市)、县(市、区)品种审查小组推荐。申请(推荐)时,必须附有品种说明(包括品种来源、育种方法、特征、特性、丰产性能和适宜的栽培条件等)。
2.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必须经过两年以上品种比较试验,性状稳定,抗逆性强,品质良好,产量比当地主要推广品种或当家品种增产10%以上,或具有其他特殊优良性状的品种。
3.参试品种,最多不超过十个,由主持单位择优安排。
4.区域试验设双对照,以各生态区生产上大面积种植的品种作为第一对照,具体品种由主持单位确定;各试验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定一个当家品种(或主要推广品种)作为第二对照。对照品种的种子,必须符合原种或一级良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