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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森林法》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决议[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
 执行《森林法》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决议
 (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林业建设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森林法》颁布实施三年多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在造林、育林、森林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广大林业职工长年累月生活在高寒山区,风餐露宿,辛勤劳动,为林业建设作出了贡献。
  我省现有森林主要分布在高寒山区,山高坡陡,气候寒冷,土层甚薄,一旦遭受破坏就很难恢复。因此,认真执行《森林法》,保护林业资源,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森林面积小,覆盖率低,水资源缺乏的省份,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乱砍滥伐林木的情况十分严重,毁林事件屡禁不止,而且愈演愈烈,使一些森林资源继续遭到破坏,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这种情况,是不能容忍的。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森林法》,迅速制止乱砍滥伐破坏森林的歪风,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执法大检查,深入开展法制教育,认真宣传和贯彻《森林法》,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认识到保护森林的重要意义,提高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要依法办事,赏罚分明,对育林、护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要给以严肃处理。
  二、林业部门要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年采伐量,年度木材生产量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否则要追究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林权有争议的地方,要及时予以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违者按破坏森林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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