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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执行种草种树、发展畜牧的方针的决议[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贯彻执行种草种树、发展畜牧的方针的决议
 (1983年9月2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认真学习讨论了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关于种草种树,发展畜牧,改造山河,治穷致富的方针和省委工作会议关于贯彻这一方针的有关文件。会议认为,种草种树,发展畜牧的方针,完全符合我省的实际,是改变甘肃面貌的一项根本大计。为了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决议如下:
  一、种草种树,发展畜牧,是我省改善生态平衡,实现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促进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达到治穷致富目的的根本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搞好宣传动员工作和组织工作,使全省广大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这一方针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这个战略目标上来。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调查研究,摸清资源的基础上,依靠群众,因地制宜,制订出长期规划和近期的实施计划,坚持科学态度,提出措施,逐年组织落实,经过努力,五年初见成效。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乱垦、乱砍滥伐,确保国有森林、草木资源不受破坏。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企业、集体和个人的林木、草山草地,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和侵犯。对乱砍滥伐森林的,要依法处理,对制止不力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种草种树,发展畜牧工作的领导,坚持个人、集体、国家一齐上的方针。坚持民办公助,以民办为主的原则,坚决执行谁种谁有,长期不变,依法继承的政策。在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制定种草种树的各项具体政策,调动千家万户的积极性。
  会议号召各级领导干部、人民代表都要带头种草种树,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同全省各族人民一道,为改变甘肃面貌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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