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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失效]

  集镇的生产建筑、文教卫生、体育设施、公用设施的用地,可视其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适当增加。
  十、农村社队企业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应按不同行业的生产规划及村镇规划和设计任务书,划拨土地。规模较大需分期建设的企业,应一次规划,分期划地。其占地限额为:年产三千至五千吨的水泥厂,占地不得超过十五亩;年产一千万块的砖厂,占地不得超过二十亩;粮油及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不得超过三亩;饲料加工厂,占地不得超过五亩;造纸厂,占地不得超过二十亩;农机厂(站),占地不得超过三亩;轻纺企业,占地不得超过五亩。
  十一、村镇各项公用设施占地限额:
  学校:中学,每个学生占有土地面积为十七至十九平方米;小学,每个学生占有土地面积为十五至十七平方米。
  文化事业:生产大队文化室,包括图书室、阅览室、游艺室等,应控制在六百平方米内;乡文化站,包括电影院、图书室、阅览室、游艺室、摄影室、电视室、科学活动室、体育场等,应控制在三千平方米内;三千人口以上的集镇文化中心,包括影剧院、图书室、阅览室、游艺室、摄影室、展览室、美术室、电视室、科学活动室、少年之家、文化茶园、体育场等,应控制在四千平方米内;万人以上的集镇文化中心(内容同三千人口以上集镇),应控制在八千平方米内。 对行政经济机构(如乡政府、银行、信用社、邮局等)、商业服务、供销等行业的占地限额必须从严控制,由各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对农村各种专业户和集镇非农业个体经营的生产和商业性建设用地的标准和控制办法,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改变用途后闲置的土地,由生产队收回统一安排。
  十三、集镇内非农业户的建房用地面积标准,应低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水平做出具体规定。非农业户迁出村镇后,应及时交回宅基地,并由原审批单位注销其使用权。个人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对违章者,视不同情况,给予经济或法律制裁。
  十四、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及复员退伍军人,需建房用地,在已规划的村镇宅基地范围内调剂,由本人向所在生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查同意,报乡政府(公社)批准;确需占用耕地、园地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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