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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七条 具体检查由公社负责,会同接管单位代表和具体保管人共同进行。在人烟稀少的沙漠、戈壁、高山、草原地区,则可由地县组织专门检查组进行,必要时省测绘局,地、县标志兼管单位,应派员或组织力量,逐级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检查时首先应根据托管书的记载核实点位,当确信点位无误后,再开始逐项检查。查看标架是否倾斜、腐朽、倒塌,部件有无丢失、损坏,标石是否完好,有无移动,并须详细记录现状情况,逐级上报省测绘局。
  第十九条 地下标石的检查一般可采取向群众调查了解的方法进行。如经当地干部群众证实完好,可不必破土检查。如有怀疑必须破土时,应由有经验的检查人员参加,并注意切勿碰动标石。
  第二十条 检查时发现的破坏事件,应即查明原因,对破坏标志的人,要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倒塌或追回的标材,凡钢标由省测绘局通知原测量机关处理,木标可集中于就近公社保管,以备事后加固或重建。利用价值不大的少量标材,则可就地作价处理,所得款项由县统一上交国库。

五、测量标志的维修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的维修工作,分重新恢复点位、重建觇标和一般性维修等三类。其中一般性维修部分主要包括加固觇标,橹柱根部防腐,重挖护沟,标志外部修饰。对难于寻找或易于损坏地区的标志加设指路牌和保护标志的标语牌等。
  第二十三条 省测给局应负责做好属于重点保护范围内的测量标志的维修工作。诸如一、二等三角点、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等。对可能发生倒塌危险的标志,要及时进行处理。在工作中还必须注意向广大群众,特别是各接管单位具体保管人,宣传一般性维修知识,使其逐步能够担任重挖护沟、防腐、标志外部修饰等维修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三、四等三角点和水准点标志的一般性维修和某些急需重新恢复的点位,重建觇标等,原则上由使用标志单位负责进行。
  第二十五条 测量标志维修规格,应按国家统一规范细则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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