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发布日期:2002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财贸金融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1980年2月23日 甘政发〔1980〕35号)
为了调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更好地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从1980年起,对由财政拨款的各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经费全面试行“预算包干”办法。现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由财政预算拨款的工交商、农林水利、文教卫生及行政机关等单位,从1980年起,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即年初由财政部门核定预算,由各单位包干使用,年终结余除另有规定者外,全部留归单位支配。
1.行政机关经费,除房屋修缮费由房管局经办外,其他各项费用一律实行预算包干。包干指标的确定,凡有开支标准定额的项目,按现行标准、定额及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没有开支标准定额的或标准定额不尽切合实际的,可参照历年开支水平协商确定。在此基础上,根据单位大小、经费多少,分别按公用经费总额(不包括会议费和大型购置费)增列3%至5%的机动金,以解决单位在预算执行中临时发生的一些特殊问题。在包干总数内,除个人经费和专项资金外,单位可以在项目之间互相调剂。
2.各事业单位的经费,应根据事业计划、人员编制、各项开支标准定额予以核定,包干使用。但对各项专用资金,如小型农田水利费、水土保持费以及专项核定的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在批准的计划之内,按事业进展情况实报实销,不属于包干范围。
3.各主管部门应将财政部门核定的包干指标,层层落实到所属基层单位,发动群众,努力完成。
二、凡是以自己的收入抵拨一部分支出,差额由国家补助的事业单位,其预算包干,实行“定收、定支、定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收入和支出,确定一个补助数额,包干使用,结余留归单位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