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发布日期:2002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甘肃省个体运输业管理试行办法
(1987年3月19日 甘政发〔1987〕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运输市场秩序,根据
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和《
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运输业户的行政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港航监督、农机、税务、公(水)路运输管理、保险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搞好管理。
第三条 个体运输业户必须遵章守法,按时纳税交费,文明营运,保障安全,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为四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登记范围
第四条 凡使用各种类型的机动或非机动运输工具,从事公(水)路客、货运输和装卸、搬运的个体营业运输户,都属登记范围。
第五条 个体运输业户登记管理程序:
(一)持本人户籍证明、乡(镇、街道)政府的骑缝介绍信和购车发票(新车车辆合格证,车辆附加费证),按照公安、港航监督、农机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落户、过户(转籍)手续。
(二)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航舶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事客运的,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从事货运的,还要积极办理承运货物运输保险。
(三)持户口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证明和车(船)、拖拉机行车执照(号牌)、驾驶证、保险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经核准常年营运的,发给《营业执照》;对营运连续时间不足半年的,发给《临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副本一车一本。